2021年,为进一步规范船只最低安全配员办理,结合作业实践要,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《1978年船员训练、发证和值勤规范国际条约》《2006年海事劳工条约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规矩》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先后进行了两次调整,调整首要触及
2021年9月1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了《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告诉》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一起废止了此前履行的《海船甲板部、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》(海船员【2016】598号附件)。
(1)7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,接连飞行时刻超越8小时,须添加二副一人。
(2)未满750千瓦的港内作业拖轮,接连飞行时刻超越8小时,须添加三副1人。
1.拖轮船只所有人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持原《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到发证机关(船只挂号机关)换发配员证书。
2.自2022年9月1日起,在监督查看中发现拖轮所持《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低于《海船甲板部、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》(2021版)规矩的相关规范的,应当责令改正,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。
2021年11月19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《海上公事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表》,作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规矩》附录的一部分,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。
注意事项:2021年12月1日前已挂号公事船只的船只所有人,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持原《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到发证机关(船只挂号机关)换发公事船只配员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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